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御纂周易折中3

作者:李光地  阅读:次  类别:古籍 御纂周易折中

人同心,足以涉难,故曰:“利涉大川。”与人和同,易涉邪僻,故“利君于贞”也。

胡氏炳文曰:“同人于野”,其同也大;“利君子贞”,其同也正。与人大同,亨道也,虽大川可涉。然有所同者大,而不出于正者,故又当以正为本。

蔡氏清曰:大人之道,岂必人人而求与之同哉?亦唯以正而已。正也者,人心之公理也,不期同而自无不同者也。若我既得其正,而彼或不我同,则彼之悖矣,吾何计哉?然同我者已亿万:而不同者仅一二,亦不害其为大同也。

林氏希元曰:《序卦传》曰:“与人同者,物必归焉”。“同人于野”,则物无不应,人无不助,而事无不济,故“亨”。虽大川之险,亦利于涉矣。然必所同者合于君子之正道,乃为“于野”而“亨”且利涉。使不以正,虽所同满天下,竟是私情之合,不足谓之“于野”,又何以致亨而利涉哉。

初九,同人于门,无咎。

本义《同人》之初,未有私主,以刚在下,无系应,可以“无咎”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九居《同人》之初,而无系应,是无偏私,《同人》之公者也,故为出门同人。“出门”,谓在外。在外则无私昵之偏,其同博而公,如此则无过咎也。

集说王氏弼曰:居《同人》之始,为《同人》之首者也。无应于上,心无系吝,通夫大同,出门皆同,故曰“同人于门”也。出门同人,谁与为咎?王氏应麟曰:《同人》之初曰“出门”,《随》之初曰“出门”,谨于山门之初。则不苟同,不诡随。

胡氏炳文曰:《同人》与《随》,皆易溺于私。《随》必出门而后可以“有功”,《同人》必出门而后可以“无咎”。中国古籍全录

六二,同人于宗,吝。中国古籍全录

本义“宗”,党也。六二虽中且正,然有应于上,不能大同而系于私,吝之道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二与五为正应,故曰“同人于宗”。“宗”,谓宗党也。同于所系应,是有所偏与,在《同人》之道为私狭矣,故可“吝”。二若阳爻,则为刚中之德,乃以中道相同,不为私也。

集说冯氏当可曰:以卦体言之,则有大同之义;以爻义言之,则示阿党之戒。中国古籍全录

九三,伏戎于莽,升其高陵,三岁不兴。

本义刚而不中,上无正应,欲同于二而非其正,惧九五之见攻,故有此象。

程传三以阳居刚而不得中,是刚暴之人也。在《同人》之时,志在于同,卦唯一阴,诸阳之志,皆欲同之,三又与之比,然二以中正之道,与五相应,三以刚强居二五之间,欲夺而同之,然理不直,义不胜,故不敢显发,伏藏兵戎于林莽之中,怀恶而内负不直,故又畏惧。时升高陵以顾望,如此至于三岁之久,终不敢兴。此爻深见小人之情状,然不曰凶者,既不敢发,故未至凶也。

集说《朱子语类》:问:“伏戎于莽,升其高陵”如何?曰:只是伏于高陵之草莽中,三岁不敢出。

胡氏炳文曰:卦唯三四不言“同人”,三四有争夺之象,非同者也。

九四,乘其墉,弗克攻,吉。

本义刚不中正,又无应与,亦欲同于六二,而为三所隔,故为乘墉以攻之象。然以居柔,故有自反而不克攻之象。占者如是,则是能改过而得吉也。中国古籍全录

程传四刚而不中正,其志欲同二,亦与五为仇者也。”墉”,垣。所以限隔也。四切近于五,如隔墉耳。乘其墉欲攻之,知义不直而不克也,苟能自知义之不直而不攻,则为“吉”也。若肆其邪欲,不能反思义理,妄行攻夺,则其凶大矣。三以刚居刚,故终其强而不能反。四以刚居柔,故有困而能反之义。能反则“吉”矣,畏义而能改,其吉宜矣。

集说《朱子语类》:问:《同人》三四皆有争夺之义。曰:三以刚居刚,便迷而不返;四以刚居柔,便有返底道理。《系辞》云:“近而不相得则凶”。如初上则各在事外,不相干涉,所以无争。

项氏安世曰:凡爻言不克者,皆阳居阴位。唯其阳,故有讼有攻。唯其阴,故“不克讼”“弗克攻”。《讼》之九二九四,《同人》之九四,皆是物也。

案卦名《同人》,而三四两爻,所以有乖争之象者,盖人情同极必异,异极乃复于同,止如治极则乱,乱极乃复于治。此人事分合之端,《易》道循环之理也。卦之内体,自同而异,故“于门”“于宗”,同也。至三而有伏戎之象,则不胜其异矣。外体自异而同,故乘墉而弗克攻,大师而克相遇,渐反其异也。至上而有于郊之象,则复归于同矣。三四两爻,正当同而异、异而同之际,故圣人因其爻位爻德以取象。三之所谓敌刚者,敌上也。四之所谓乘墉者,攻初也,盖既非应则不同,不同则有相敌相攻之象矣。中国古籍全录

以为争六二之应,而与九五相敌相攻,似非卦意也。

九五,同人先号咷而后笑,大师克相遇。

程传九五同于二,而为三四二阳所隔,五自以义直理胜,故不胜愤抑,至于“号咷”。然邪不胜正,虽为所隔,终必得合,故“后笑’,也。“大师克相遇”,五与二正应,而二阳非理隔夺,必用大师克胜之,乃得相遇也。云“大师”、云“克”者,见二阳之强也。九五君位,而爻不取人君同人之义者,盖五专以私暱应于二,而失其中正之德,人君当与天下大同,而独私一人,非君道也。又先隔则号咷,后遇则笑,是私昵之情,非大同之体也。二之在下,尚以同于宗为“吝”,况人君乎?五既于君道无取,故更不言君道,而明二人同心,不可间隔之义。《系辞》云:“君子之道,或出或处,或默或语,二人同心,其利断金”。中诚所同,出处语默无不同,天下莫能间也。同者一也,一不可分,分乃二也。一可以通金石,冒水火,无所不能入,故云“其利断金”。其理至微,故圣人赞之曰:“同心之言,其臭如兰”,谓其旨意味深长也。

集说杨氏万里曰:师莫大于君心,而兵革为小;克莫难于小人,而敌国为小。

胡氏炳文曰:同人九五刚中正而有应,故“先号咷而后笑”,《旅》上九刚不中正而无应,故“先笑后号咷”。

吴氏曰慎曰:案《程传》论九五,非人君大同之道,《本义》不用此意,何也?盖六二为《同人》之主,著于宗之吝,所以明大同之道也。至五则取其中正而应,故未合而号咷,既遇而笑乐,非以其私也:故《象传》明其中直,《彖传》与其中正而应,《本义》谓其义理所同,岂得以私暱病之哉?案居尊位而欲下交,居下位而欲获上,其中必多忌害间隔之者,故此爻之号咷,《鼎》九二之“我仇有疾”,亦论其理如此尔,说《易》者必欲求其爻以实之,则凿矣。

上九,同人于郊,无悔。

本义居外无应,物莫与同,然亦可以无悔,故其象占如此,郊在野之内,未至于旷远,但荒僻无与同耳。中国古籍全录

程传“郊”,在外而远之地。求同者必相亲相与,上九居外而无应,终无与同者也。始有同,则至终或有睽悔,处远而无与,故虽无同亦无悔。虽欲同之,志不遂,而其终无所悔也。ARTX.CN

集说杨氏时曰:“同人于野亨”,上九“同人于郊”,止于“无悔”而已,何也?盖以一卦言之,则于野无暱比之私焉,故“亨”。上九居卦之外而无应,不同乎人,人亦无同之者,则静而不通乎物也,故“无悔”而已。

蔡氏渊曰:国外曰”郊”,郊外曰“野”,虽在卦上,犹未出乎卦也,故止曰“郊”。

梁氏寅曰:上无所系应,而“同人于郊”,则所同者远,亦无私矣。然犹未能极乎远,故不能“吉”“亨”,止于“无悔”而已。《象传》言“志未得”,盖其所同者未能周于天下,是其志之未遂也。

杨氏文焕曰:“同人于野”则“亨”,“于门”则“无咎”,“于宗”则“吝”,“于郊”则“无悔”。“于宗”不若“于门”,“于门”不若“于郊”,“于郊”不若“于野”,六爻有不能尽卦义者,《同人》是也。

梁氏寅曰:《同人》之道,以大同而不私为善,故卦之诸爻,或比或应,皆为同于所近,无大言者。彖言”同人于野”,则能绝其私与,而廓然大公,此其所以“亨”也。

以一卦观之,由内而至外,初为“同人于门”,至近也;二为“同人于宗”,亦近也;至上而“同人于郊”,则远矣,然未如野之尤远也。“同人于野”,岂非超出于家邑之外乎?二为《同人》之主,而不能大同,故其有应者,乃所以为“吝”。初上虽“无咎”、“无悔”,然终不若“于野”之“亨”也。圣人以四海为一家,中国为一人,而情无不孚,恩无不洽者,岂非“同人于野’之意哉!ARTX.CN

大有.离上.乾下程传《大有序卦》:“与人同者物必归焉,故受之以大有。”夫与人同者,物之所归也,《大有》所以次《同人》也。为卦火在天上,火之处高,其明及远,万物之众,无不照见,为《大有》之象。又一柔居尊,众阳并应,居尊执柔,物之所归也。上下应之,为《大有》之义。《大有》,盛大丰有也。

大有元亨。

本义《大有》,所有之大也。离居乾上,火在天上,无所不照。又六五一阴居尊得中,而五阳应之,故为《大有》。乾健离明,居尊应天,有亨之道。占者有其德,则大善而亨也。

程传卦之才可以“元亨”也。凡卦德,有卦名自有其义者,如《比》吉、《谦》亨是也;有因其卦义便为训戒者,如“师贞丈人吉”、”同人于野亨”是也;有以其卦才而言者,“大有元亨”是也。由刚健文明应天时行,故能“元亨”也。

集说郑氏汝谐曰:阳为大,阴为小,一阴居尊,而为五阳所归,所有者大也。大非阴柔所能有也,必冲虚不自满者能有之。六五明体而虚中,所以为《大有》,所以为“元亨”。若直以大有为富有盛大,则失其义矣。

邱氏富国曰:一阴在上卦之中,而五阳宗之,诸爻之有,皆六五之有也,岂不大哉?唯其所有者大、故其亨亦大也。

案《比》以九居五,视《大有》之六五为优矣。然《比》之应之者,五阴也,则初九,无交害,匪咎,艰则无咎。

本义虽当《大有》之时,然以阳居下,上无系应,而在事初,未涉乎害者也,何咎之有?然亦必艰以处之则无咎,戒占者宜如是也。

程传九居《大有》之初,未至于盛,处甲无应与,未有骄盈之失,故“无交害”,末涉于害也。大。凡富有鲜不有害,以子贡之贤,未能尽免,况其下者乎?“匪咎,艰则无咎”,言富有本匪有咎也,人因富有自为咎耳。若能享富有而知难处,则自“无咎”也。处富有而不能思艰兢畏,则骄侈之心生矣,所以有咎也。

集说胡氏炳文曰:当《大有》之时,反易有害。初阳在下,未与物接,所以未涉于害也,何咎之有?然以为“匪咎”而以易心处之,反有咎矣。“无交害”,大有之初如此;“艰则无咎”,大有自初至终皆当如此。

九二,大车以载。有攸往,无咎。

本义刚中在下,得应乎上,为大车以载之象。有所往而如是,可“无咎”矣。占者必有此德,乃应其占也。

程传九以阳刚居二,为六五之君所倚任。刚健则才胜,居柔则谦顺,得中则无过,其才如此,所以能胜《大有》之任。如大车之材强壮,能胜载重物也。可以任重行远,故“有攸往”而“无咎”也。《大有》丰盛之时,有而未极,故以二之才,可“往”而“无咎”。至于盛极,则不可以往矣。

集说王氏弼曰:任重而不危。

九三,公用亨于天于,小人弗克。

本义“亨”,《春秋传》作享,谓朝献也。古者亨通之亨,享献之享,烹饪之烹,皆作亨字。九三居下之上,公侯之象。刚而得正,上有六五之君,虚中不贤,故为“亨于天子”之象。占者有其德,则其占如是。小人无刚正之德,则虽得此爻,不能当也。

程传三居下体之上,在下而居人上,诸侯人君之象也。公侯上承天子,天子居天下之尊,“率土之滨,莫非王臣”,在下者伺敢专其有。凡土地之富,人民之众,皆王者之有也,此理之正也。故三当大有之时,居诸侯之位,有其富盛,必有亨通乎天子,谓以其有为天子之有也,乃人臣之常义也。若小人处之,则专其富有以为私,不知公以奉上之道,故曰“小人弗克”也。

集说《朱子语类》云:古文无亨字,亨享烹并通用。如“公用亨于天子”解作亨字便不是。又曰:亨享二字,据《说文》本是一字,故《易》中多互用,如“王用亨于岐山”,亦当为享,如“王用享于帝”之云也。字画音韵,是经中浅事,故先儒得其大九四,匪其彭,无咎。中国古籍全录

本义彭字音义未详,《程传》曰盛貌,理或当然。六五柔中之君,九四以刚近之,有僭逼之嫌,然以其处柔也,故有不极其盛之象,而得“无咎”,戒占者宜如是也。

程传九四居大有之时,已过中矣,是《大有》之盛者也,过盛则凶咎所由生也,故处之之道,“匪其彭”则得“无咎”,谓能谦损,不处其太盛则得“无咎”也。四近君之高位,苟处太盛则致凶咎。彭,盛多之貌。《诗载驱》云:“汶水汤汤,行人彭彭,”行人盛多之状。《雅大明》云:“驷騵彭彭,”言武王戎马之盛也。

集说沈氏该曰:以刚处柔,谦以自居,而惧以戒其盛,得明哲保身之义,故“无咎”也。

六五,厥孚交如,威如,吉。

本义《大有》之世,柔顺而中,以处尊位,虚己以应九二之贤,而上下归之,是其孚信之交也。然君道贵刚,太柔则废,当以威济之则吉,故其象占如此,亦戒辞也。

程传六五当《大有》之时居君位,虚中为孚信之象。人君执柔守中,而以孚信接于下,则下亦尽其信诚以事于上。上下孚信相交也。以柔居尊位,当《大有》之时,人心安易,若专尚柔顺,则陵慢生矣,故必“威如”则“吉”。“威如”,有威严之谓也。

既以柔和孚信接于下,众志说从,又有威严使之有畏,善处有者也,吉可知矣。

集说俞氏琰曰:既有诚信以接下而人信之,又有威严以自重而人畏之,为《大有》之君,而刚柔得宜如此,故“吉”。

上九,自天祜之,吉无不利。

本义《大有》之世,以刚居上,而能下从六五,是能履信思顺而尚贤也。满而不溢,故其占如此。

程传上九在卦之终,居五位之地,是《大有》之极,而不居其有者也。处离之上,明之极也。唯至明所以不居其有,不至于过极也。有极而不处,则无盈满之灾,能顺乎理者也。五之孚信而履其上,为蹈履诚信之义。五有文明之德,上能降志以应之,为尚贤崇善之义。其处如此,合道之至也,自当享其福庆,“自天祐之”。行顺乎天而获天祐,故所往皆“吉”,无所不利也。ARTX.CN

集说郭氏雍曰:《系辞》曰:“祐者助也,天之所助者顺也,人之所助者信也,履信思乎顺,又以尚贤也。”六五之君实尽此,而言于上九者,盖言《大有》之吉,以此终也。故《象》曰“大有上吉”,则知此吉《大有》之吉也,非止上九之言也。

郑氏汝谐曰:“履信”思顺,又以“尚贤”,盖言五也。五“厥孚交如”,“履信”也。

居尊用柔,思顺也。上九在上,“尚贤”也。五获天之祐,“吉无不利”,由其有是也。

言五而系之上,何也?五成卦之主,上其终也。五之德宜获是福,于终可验也。《易》王氏宗传曰:六五以一柔有五刚,上九独在五上,五能尚之,《系辞传》所谓“又以尚贤”,则上九是也。祐之自天,“吉无不利”,谓《大有》至此,愈有隆而无替也。

然则当《大有》之极,莫大于得天。而所以得天,又莫大于尚贤也。

胡氏炳文曰:《小畜》上九,畜之终也。其占曰“厉”曰“凶”,承六四言也。《大有》上九,有之终也。其占“吉无不利”,承六五言也,《小畜》一阴畜众阳,故其终也如彼。《大有》一阴有众阳,故其终也如此。君臣大分,岂不明哉?盖五之“厥孚”,“履信”也,柔中思顺也;尚上九之一阳,“尚贤”也。所以其终也,“自天祐之,吉无不利”也。

案《传》义皆以“履信”思顺“尚贤”为上九之事,然《易》中以上爻终五爻之义者甚多,如《师》之“大君有命”,《离》之“王用出征”,《解》之“公用射隼”,皆非以上爻为王公也。《蒙》五爻而终其义尔,郭氏、郑氏、王氏之说,皆与卦意、爻义合,胡氏最为恪守《本义》者,于此独从郭氏诸说,则亦未允于心故也。

谦.坤上.艮下程传《谦序卦》:“有大者不可以盈,故受之以谦。”其有既大,不可至于盈满,必在谦损,故《大有》之后,受之以《谦》也。为封坤上艮下,地中有山也。地体卑下,山高大之物,而居地之下,谦之象也。以崇高之德,而处卑之下,谦之义也。

谦,亨,君子有终。

本义谦者有而不居之义,止乎内而顺乎外,谦之意也。山至高而地至卑,乃屈而止于其下,谦之象也。占者如是,则亨通而有终矣。有终谓先屈而后伸也。

程传谦有亨之道也,有其德而不居谓之谦。人以谦巽自处,何往而不亨乎?君子有终,君子志存乎说谦巽,达理故乐天而不竞,内充故退让而不矜,安履乎谦,终身不易,自卑而人益尊之,自晦而德益光显,此所谓“君子有终”也。在小人则有欲必竞,有德必伐,虽使勉慕于谦,亦不能安行而固守,不能有终也。

集说冯氏椅曰:一阳五阴之卦,其立象也,一阳在上下者为《剥》、《复》,象阳气之消长也;在中者为《师》、《比》,象众之所归也;至于三四在二体之际,当六画之中,故以其自上而退处于下者为《谦》,自下而奋出乎上者为《豫》。此观画立象之本指也。ARTX.CN

案《传》义释卦名,皆不取九三之义,实则成卦之由,在于九三,以《豫》卦反观可见也。夫子《彖传》所以不举者,因周公爻辞与彖辞同,则三为成卦之主,其义易见尔。冯氏之说,可相补备。

初六,谦谦君子,用涉大川,吉。

本义以柔处下,谦之至也,君子之行也。以此涉难,何往不济,故占者如是,则利以涉川也。

程传初六以柔顺处《谦》,又居一卦之下,为自处卑下之至,谦而又谦也,故曰“谦谦”。能如是者,君子也,自处至谦,众所共与也,虽用涉险难,亦无患害,况居平易乎?何所不吉也?初处谦而以柔居下,得无过于谦乎?曰:柔居下乃其常也,但见其谦之至,故为“谦谦”,未见其失也。

集说苟氏爽曰:初最在下,故曰“谦谦”也。

胡氏一桂曰:“涉川”贵于迟重,不贵于急速,用谦谦之道以“涉川”,只是谦退居胡氏炳文曰:《谦》主九三,故三爻辞与卦辞皆称“君子有终”。初亦曰“君子”,何也?三在下卦之上,“劳”而能“谦”,在上之君子也。初在下卦之下,谦而又谦,在下之君子也。在上者尊而光,在下者卑而不可踰,皆所以为君于之终也。“用涉大川,吉”,虽用以济患可也,况平居乎?六二,鸣谦,贞吉。

本义柔顺中正,以谦有闻,正而且吉者也,故其占如此。ARTX.CN

程传二以柔顺居中,是为谦德积于中。谦德充积于中,故发于外,见于声音颜色,故曰“鸣谦”。居中得正,有中正之德也,故云“贞吉”。凡“贞吉”,有为贞且古者,有为得贞则吉者,六二之“贞吉”,所自有也。

集说苏氏轼曰:雄鸣则雌应,故《易》以阴阳唱和寄之于呜。《谦》之所以为谦者三,六二其邻也,上九其配也,故皆和之而鸣于谦。

九三,劳谦,君子有终,吉。

本义卦唯一阳,居下之上,刚而得正,上下所归,有功劳而能谦,尤人所难,故“有终”而“吉”。占者如是,则如其应矣。

程传三以阳刚之德而居下体,为众阴所宗,履得其位,为下之上,是上为君所任,下为众所从,有功劳而持谦德者也,故曰”劳谦”。古之人有当之者,周公是也。身当天下之大任,上奉幼弱之主,谦恭自牧,夔夔如畏然,可谓有劳而能谦矣。既能“劳谦”,又须君子行之“有终”则“吉”。夫乐高喜胜,人之常情,平时能谦,固已鲜矣,况有功劳可尊乎?虽使知谦之善,勉而为之,若矜负之心不忘,则不能常久,欲其有终,不可得也。唯君子安履谦顺,乃其常行,故久而不变,乃所谓有终,有终则吉也。九三以刚居正,能终者也。此爻之德最盛,故象辞特重。中国古籍全录

集说王氏弼曰:处下体之极,履得其位,上下无阳以分其民,众阴所宗,尊莫先焉。上承下接,“劳谦”匪懈,是以“吉”也。

王氏宗传曰:《谦》之成卦,在此一爻,故卦之德曰“君子有终”,而九三实当之。

胡氏炳文曰:文王卦辞,曰“谦:亨,君子有终”,周公于三之爻辞,山“吉”代亨字,谦之上加一“劳”字,盖谦非难,劳而能谦为难,九三之劳,当在上位,而位止于下,所谓劳而能谦者也。《乾》之三以“君子”称,《坤》之三以“有终”言,《谦》之三兼乾坤之占辞。盖所谓“劳”者,即乾之“终日乾乾”,而《谦》则又坤之“含章”也。

吴氏曰慎曰:诸儒皆以“君子有终”为句,然据初六“谦谦君子”,则此爻当“劳谦君子”为句,《象传》明矣。

六四,无不利,强谦。

本义柔而得正,上而能下,其占“无不利”矣。然居九三之上,故戒以更当发挥程传四居上体,切近君位,六五之君,又以谦柔自处,九三又有大功德,为上所任,众所宗,而己居其上,当恭畏以奉谦德之君,卑巽以让劳谦之臣,动作施为,无所不利于“撝谦”也。“撝”,施布之象,如人手之抽也。动息进退,必施其谦,盖居多惧之地,又在贤臣之上故也。

集说梁氏寅曰:六四柔而得正,上而能下,可谓谦矣,“无不利”矣。然处近君之地,在功臣之上,故戒以更当发挥其谦也。世之人臣,固有执柔守正,不与物竞者矣。

然或暗于事理。辞受失宜,无功而受其禄,无实而处其名,若是者失谦之道矣,不可以不戒也。

案“无不利撝谦”,《本义》作两句,《程传》作一句,观夫子《象传》,则程说近是。

六五,不富以其邻,利用侵伐,无不利。中国古籍全录

本义以柔居尊,在上而能谦者也,故为不富而能以具邻之象,盖从之者众矣。犹有未服者,则利以征之,而于他事亦无不利。人有是德,则如其占也。

程传富者众之所归,唯财为能聚人。五以君位之尊,而执谦顺以接于下,众所归也,故不富而能有其邻也。“邻”,近也。“不富”而得人之亲也。为人君而持谦顺,天下所归心也。然君道不可专尚谦柔,必须威武相济,然后能怀服天下,故“利用”行“侵伐”也。威德并著,然后尽君道之宜,而无所不利也。盖五之谦柔,当防于过,故发此义。

集说杨氏万里曰:五以君上之尊,体谦柔之德,欲然不有其崇高富贵之势,此一卦谦德之盛也。推不富之心,则其臣邻翕然,焉往不利哉?“利用侵伐”,姑举其大者。

胡氏炳文曰:谦之一字,自禹征有苗,而伯益发之,六五一爻不言谦,而曰“利用侵伐”,何也?盖不富者,六五虚中而能谦也;以其邻者,众莫不服五之谦也。如此而犹有不服者,则征之固宜。

上六,鸣谦,利用行师,征邑国。

本义谦极有闻,人之所与,故可用行师。然以其质柔而无位,故可以征己之邑国而已。

程传六以柔处柔顺之极,又处《谦》之极,极乎谦者也。以极谦而反居高,未得遂其谦之志,故至发于声音。又柔处谦之极,亦必见于声色,故曰“鸣谦”。虽居无位之地,非任天下之事。然人之行己,必须刚柔相济。上,《谦》之极也,至于太甚,则反为过矣,故利在以刚武自治。“邑国”,己之私有。“行师”,谓用刚武。“征邑国”,谓自治其私。

集说杨氏时曰:君子行有不得,则反求诸己,故曰“利用行师征邑国”也。“邑国”,私于己者也。“征邑国”,自治也。不用刚克而能胜己之私者,未之有也。

《朱子语类》:问:《谦》是不与人争,如何?五上二爻,皆言“利用侵伐”,“利用行师”。曰:老子言大国下小国,则取小国,小国下大国,则取大国。又言抗兵相加,哀者胜矣。大抵谦自是用兵之道,只退处一步耳,如必也临事而惧,皆是此意。

何氏楷曰:所征止于“邑国”,毋敢侵伐,亦《谦》之象。

总论王氏弼曰:夫“吉凶悔吝,生乎动者也”。动之所起,兴于利者也。故饮食必有讼,讼必有众起,未有居众人之所恶,而为动者所害;处不竞之地,而为争者所夺。

是以六爻虽有失位无应乘刚,而皆无凶咎悔吝者,以《谦》为主也。谦“尊而光”卑而不可踰,信矣哉!

胡氏一桂曰:《谦》一卦,下三爻皆吉而无凶,上三爻皆利而无害,《易》中吉利,罕有若是纯全者,《谦》之效固如此。

豫.震上.坤下程传《豫序卦》:“有大而能谦必豫,故受之以豫。”承二卦之义而为次也。有既大而能谦,则有豫乐也。豫者,安和悦乐之义。为卦震上坤下,顺动之象,动而和顺,是以《豫》也。九四为动之主,上下群阴所共应也。坤又承之以顺,是以动而上下顺应,故为和豫之义。以二象言之,雷出于地上,阳始潜闭于地中,及其动而出地,奋发其声,通畅和豫,故为豫也。

豫,利建侯行师。

本义豫,和乐也,人心和乐,以应其上也。九四一阳,上下应之。其志得行,又以坤遇震为顺以动,故其卦为《豫》,而其占利以立君用师也。

程传豫,顺而动也。豫之义,所利在于“建侯”“行师”。夫建侯树屏,所以共安天下。诸侯和顺,则万民悦服;兵师之兴,众心和悦则顺从而有功。故悦豫之道,利于建侯行师也。又上动而下顺,诸侯从王,师众顺令之象。君万邦,聚大众,非和悦不能使之服从也。中国古籍全录

集说孔氏颖达曰:谓之豫者,取逸豫之义。以和顺而动,动不违众,众皆悦豫,故谓之豫也。动而众悦,故利建侯。以顺而动,故可以“行师”也。

邱氏富国曰:《屯》有震无坤,则言“建侯”而不言“行师”,《谦》有坤无震,则言“行师”而不言“建侯”,此合震坤成卦,故兼之。

初六,鸣豫,凶。

本义阴柔小人,上有强援,得时主事,故不胜其豫而以自鸣,凶之道也,故其占程传初六以阴柔居下,四,《豫》之主也,而应之,是不中正之小人,处豫而为上所宠,其志意满极,不胜其豫,至发于声音。轻浅如是,必至于凶也。“鸣”,发于声也。

集说石氏介曰:四为《豫》之主,初与之相应,小人得志,必极其情欲以至于凶,形于声鸣,豫之甚也。

苏氏轼曰:所以为《豫》者四也,而初和之,故曰“鸣”。己无以自乐,而恃其配以为乐,不得不凶。

王氏应麟曰:“鸣谦”则“吉”,“鸣豫”则“凶”。“鸣”者,心声之发也。

龚氏焕曰:《豫》之初六,即《谦》上六之反对,故《谦》上六曰“鸣谦”,《豫》初六曰“鸣豫”。《谦》之上六应九三,故“鸣其谦”。《豫》之初六应九四,故不胜其豫以自鸣。《谦》而鸣则“吉”,《豫》而鸣则“凶”。

六二,介于石,不终日,贞吉。

本义《豫》虽主乐,然易以溺人,溺则反而忧矣。卦独此爻中而得正,是上下皆溺于豫,而独能以中正自守,其介如石也。其德安静而坚确,故其思虑明审,不俟终日,而见凡事之几微也。《大学》曰:安而后能虑,虑而后能得,意正如此。占者如是,则正而吉矣。中国古籍全录

程传逸豫之道,放则失正,故《豫》之诸爻,多不得正,才与时合也。唯六二一爻处中正,又无应,为自守之象。当豫之时,扭能以中正自守,可谓特立之操,是其节介如石之坚也。“介于石”,其介如石也。人之于豫乐,心悦之,故迟迟遂至于耽恋不能已也。二以中正自守,其介如石,其去之速,不俟终日,故“贞”正而“吉”也。处豫不可安且久也,久则溺矣。如二可谓见几而作者也。夫子因二之见几,而极言知几之道,曰:“知几其神乎,君子上交不谄,下交不渎,其知几乎!几者,动之微,吉之先见者也。君子见几而作,不俟终日。《易》曰:‘介于石,不终日,贞吉。”介如石焉,宁用终日,断可识矣。君子知微知彰,知柔知刚,万夫之望”。夫见事之几微者,其神妙矣乎!君子上交不至于谄,下交不至于渎者,盖知几也。不知几,则至于过而不已。交于上以恭巽,故过则为谄。交于下以和易,故过则为渎。君子见于几微,故不至于过也。

所谓几者,始动之微也,吉凶之端,可先见而末著者也。独言吉者,见之于先,岂复至有凶也?君子明哲,见事之几微,故能其介如石,其守既坚,则不惑而明,见几而动,岂俟终日也?断,别也,其判别可见矣。微与彰,柔与刚,相对者也,君子见微则知彰矣,见柔则知刚矣。知几如是,众所仰也,故赞之曰“万人之望”。

集说王氏宗传曰:凡人之情,于逸豫之事,心焉悦之,必至于耽恋而不舍,何者?有所溺故也。唯知几之君子,其视乐豫之事,如将浼已,断而识之,速而去之,又岂俟终日也哉?此其所以当《豫》之时而获吉也。

六三,盱豫悔,迟有悔。

本义“盱”,上视也。阴不中正,而近于四,四为卦主,故六三上视于四,而下溺于豫,宜有悔者也,故其象如此,而其占为事当速悔,若悔之迟,则必有悔也。

程传六三阴而居阳,不中不正之人也。以不中正而处豫,动皆有悔。“盱”,上视也,上瞻望于四,则以不中正不为四所取,故有“悔”也。四,《豫》之主,与之切近,苟迟迟而不前,则见弃绝,亦有悔也。盖处身不正,进退皆有悔吝。当如之何?在正身而已。君子处己有道,以礼制心,虽处豫时不失中正,故无悔也。中国古籍全录

集说郭氏忠孝曰:处《豫》之道,戒在不能自立,而优游无断,睢盱上视而悦之,非介于石者也。迟疑而有待,非“不终日”者也。

胡氏炳文曰:二中而得正,三阴不中正。故“盱豫”与介石相反,“迟”与“不终日”相反,中正与不中正故也。六三虽柔,其位则阳,犹有能悔之意,然悔之速可也,“悔”之“迟”,则又必“有悔”矣。

九四,由豫,大有得,匆疑,朋盍簪。

本义九四,卦之所由以为《豫》者也,故其象如此,而其占为“大有得”,然又当至诚不疑,则朋类合而从之矣,故又因而戒之。“簪”,聚也,又速也。

程传《豫》之所以为豫者,由九四也,为动之主,动而众阴悦顺,为豫之义。四,大臣之位,六五之君顺从之,以阳刚而任上之事,豫之所由也,故云“由豫”。“大有得”,言得大行其志,以致天下之豫也。“勿疑,朋盍簪”,四居大臣之位,承柔弱之君,而当天下之任,危疑之地也,独当上之倚任,而下无同德之助,所以疑也。唯当尽其至诚,勿有疑虑,则朋类自当盍聚。夫欲上下之信,唯至诚而已。苟尽其至诚,则何患乎其无助也?簪,聚也,簪之名簪,取聚发也。或曰:卦唯一阳,安得同德之助?曰:居上位而至诚求助,理必得之。《姤》之九五曰“有陨自天”是也。四以阳刚迫近君位,而专主乎豫,圣人宜为之戒,而不然者,《豫》,和顺之道也。由和顺之道,不失为臣之正也。

如此而专主于豫,乃是任天下之事,而致时于豫者也,故唯戒以至诚勿疑。

集说侯氏行果曰:为《豫》为主,众阴所宗,莫不由之,以得其逸。体刚心直,志不怀疑,故得群物依归,朋从大合,若以簪篸之固括也。

耿氏南仲曰:九四为震之主,以象言之,万物莫不由雷以豫;以爻言之,五阴莫不由阳以豫,是以“大有得”也。“大有得”而“勿疑”,乃能协众力以安其上,犹簪之总众发以安其冠。若自疑则众斯睽矣,未闻疑事而有功者也。

梁氏寅曰:“由豫”者,言人心之和豫,由四而致也。处近君之地,以刚而能柔,蔡氏清曰:九四“由豫大有得”矣,又必戒以“勿疑明盍簪”者,诚心由豫任大责重,难以独力,必得同德者以自辅。自古以圣哲之资,而居元臣之任者,如舜则举八元八凯,伊尹周公,皆有俊义又吉人之助,诸葛孔明亦必开诚心以来诸贤之益,圣人命辞之意深矣哉!

何氏楷曰:“簪”,聚也。簪之名簪,取聚发也。或谓古冠服无簪,按《盐铁论》,神禹治水,遗簪不顾,非簪而伺?即弁服之笄是也。

六五,贞疾,恒不死。

本义当《豫》之时,以柔居尊,沈溺于豫,又乘九四之刚,众不附而处势危,故为“贞疾”之象。然以其得中,故又为常不死之象。即象而观,占在其中矣。

程传六五以阴柔居君位,当《豫》之时,沈溺于豫,不能自立者也。权之所主,众之所归,皆在于四。四之阳刚得众,非耽惑柔弱之君所能制也,乃柔弱不能自立之君,受制于专权之臣也,居得君位,贞也;受制于下,有疾苦也。六五尊位,权虽失而位末亡也,故云贞疾恒不死。言贞而有疾,常疾而不死,如汉魏末世之君也。人君致危亡之道非一,而以豫为多。在四不言失正,由于五乃见其强逼者,四本无失,故于四言大臣任天下之事之义,于五则言柔顺居尊、不能自立、威权去己之义,各据爻以取义,故不同也。若五不失君道,而四主于豫,乃是任得其人,安亨其功,如太甲成王也。《蒙》亦以阴居尊位,二以阳为《蒙》之主,然彼吉而此疾者,时不同也。童蒙而资之于人,宜也;耽豫而失之于人,危亡之道也。故《蒙》相应,则倚任者也;《豫》相遇,则失权者也。又上下之心,专归于四也。

集说王氏宗传曰:当逸豫之时,恣骄侈之欲,宜其死于安乐有余也。然乘九四之刚,恃以拂弼于己,故得恒不死也。孟子曰:入则无法家拂士,出则无敌国外患者,国恒亡,然后知生于忧患,而死于安乐也。则六五之得九四,得法家拂士也。故虽当豫之时,不得以纵其所乐。唯不得以纵其所乐,则恒不死,宜也。夫当豫之时,而不为豫者,以正自守也,六二是也。当豫之时,而不得豫者,见正于人也,六五是也。此《豫》之六爻,唯六二、六五,所以不言豫焉。

何氏楷曰:六五以柔居尊,当豫之时,易于沈溺,必战兢畏惕,常如疾病在身,乃得恒而不死,所谓生于忧患者也。

案王氏、何氏说,深得爻义。

上六,冥豫,成有渝,无咎。ARTX.CN

本义以阴柔居豫极,为昏冥于豫之象。以其动作,故又为其事虽成,而能有渝之象。戒占者如是,则能补过而无咎,所以广迁善之门也。

程传上六阴柔,非有中正之德,以阴居上,不正也,而当豫极之时。以君子居斯集说王氏应麟曰:冥于豫而勉其有渝,开迁善之门也;冥于升而勉其不息,回进善之机也。中国古籍全录

案“贞疾”与“成有渝”两爻之义,亦相为首尾,如人之耽于逸乐,而不能节其饮食起居者,是致死之道也。苟使纵其欲而无病,则将一病不支,而亡也无日矢。唯其常有疾也,故常能忧惧儆戒而得不死也。然所贵乎忧惧儆戒者,以其能改变尔。向也耽于逸乐,昏冥而不悟,殆将习与性成矣。今乃一变所为,而节饮食,慎起居,则可以复得其性命之理,岂独不死而已乎?故于五不言无咎,而于上言之,所以终卦义而垂至戒也。

随.兑上.震下程传《随序卦》:“豫必有随,故受之以随。”夫悦豫之道,物所随也,《随》所以次《豫》也。为卦兑上震下,兑为说,震为动,说而动,动而说,皆随之义。女,随人者也。以少女从长男,随之义也。又震为雷,兑为泽,雷震于泽中,泽随而动,《随》之象也。又以卦变言之,乾之上来居坤之下,坤之初往居乾之上,阳来下于阴也。以阳下阴,阴必说随,为随之义。凡成卦既取二体之义,又有取爻义者,复有更取卦变之义者,如《随》之取义,尤为详备。

随,元亨,利贞,无咎。

本义“随”,从也。以卦变言之,本自困卦九来居初,又自《噬嗑》九来居五,而自《未济》来者,兼此二变,皆刚来随柔之义。以二体言之,为此动而彼说,亦随之义。故为《随》。己能随物,物来随己,彼此相从,其通易矣,故其占为“元亨”。然必利于贞,乃得“无咎”。若所随不正,则虽大亨而不免于有咎矣。《春秋传》穆姜曰:“有是四德,随而无咎,我皆无之,岂随也哉”。今按四德虽非本义,然其下云云,深得占法之意。

程传随之道。可以致大亨也。君子之道,为众所随,与己随于人,及临事择所随,皆随也。随得其道,则可以致大亨也。凡人君之从善,臣下之奉命,学者之徙义,临事而从长,皆随也。随之道,利在于贞正。随得其正,然后能大亨而“无咎”。失其正则有咎矣,岂能亨乎?集说石氏介曰:凡随之义,可随则随。若唯随之务,不以正道,安得亨乎?案以二体言之,震刚下兑柔;以卦画言之,刚爻下于柔爻,六十四卦中唯此一卦,此卦名为《随》之第一义也。其象则如此贵下贱,以多问于寡,乃尧舜所谓舍己从人者,初九,官有渝,贞吉,出门交有功。

本义卦以物随为义,爻以随物为义。初九以阳居下,为震之主,卦之所以为随者也。既有所随,则有所偏主而变其常矣。唯得其正则吉,又当出门以交,不私其随,则有功也。故其象占如此,亦因以戒之。

程传九居随时而震体,且动之主,有所随者也。“官”,主守也。既有所随,是其所主守有变易也,故曰“官有渝”。“贞吉”,所随得正则吉也。有渝而不得正,乃过动也。“出门交有功”,人心所从,多所亲爱者也。常人之情,爱之则见其是,恶之则见其非,故妻孥之言,虽失而多从,所憎之言,虽善为恶也。苟以亲爱而随之,则是私情所与,岂合正理?故出门而交,则有功也。“出门”,谓非私暱。交不以私,故其随当而有功。中国古籍全录

集说孔氏颖达曰:人心所主谓之官。渝,变也。初九无应,无所偏系,可随则随,是所执之志能渝变也。唯正是从,故贞吉也。所随不以私,见善则往随之,以此出门,交获其功。

房氏乔曰:出门有功,先择后交。

石氏介曰:阳在二阴之下,以刚下柔,孰不从之?故出门则人从之。

《朱子语类》:问:初九“官有渝,贞吉,出门交有功”,官是主字之义,是一卦之主首,变得正便吉,不正便凶。口,是如此。

张氏清子曰:“官”,主也。“渝”,变也。当随之初,刚来下柔,为震之主,震,动也,官有渝,是主守有变动之象。随时而动,有所变易,不能保其无偏也,故必变而从正则吉。出门而交,即“同人于门”之意。得随之正而不牵于私,则有功而无失矣。中国古籍全录

俞氏琰曰:《随》之六爻,专取相比相随,不取其应。初九震体,震以刚爻为主,官也。官虽贵乎有守,然处随之时,不可守常而不知变也。变者何?趋时从权,不以主自居也,故曰“官有渝”。初九乃成卦之主爻,主不可以随人,故不言随而言交。系者,随而攀恋不舍之义。六二、六三、上六,其性皆阴柔,而攀恋相随不舍,故皆言系。中国古籍全录

案刚为阴主,故曰“官”,夫阳为主而阴随之者,正也。今以刚而下柔,是其变也,故曰“官有渝”。然当随而随,变而不失其正者也,故可以得占,而“出门交有功”。

六二,系小子,失丈夫。

本义初阳在下而近,五阳正应而远,二阴柔不能自守,以须正应,故其象如此,凶吝可知,不假言矣。中国古籍全录

程传二应五而比初,随先于近,柔不能固守,故为之戒云:若“系小子”则“失丈夫”也。初阳在下,小子也;五正应在上,丈夫也。二若志系于初,则失九五之正应,六三,系丈夫,失小子。随有求得,利居贞。

本义“丈夫”,谓九四。“小于”亦谓初也。三近系四,而失于初,其象与六二正相反。四阳当任而己随之,有求必得。然非正应,故有不正而为邪媚之嫌。故其占如此,而又戒以居贞也。

程传“丈夫”,九四也。“小于”,初也。阳之在上者,丈夫也。居下者,小于也。

三虽与初同体而切近于四,故系于四也。大抵阴柔不能自立,常亲系于所近者。上系于四,故下失于初。舍初从上,得随之宜也。上随则善也,如昏之随明,事之从善,上随也。背是从非,舍明逐暗,下随也。四亦无应,无随之者也。近得三之随,必与之亲善,故三之随四,有求必得也。人之随于上而上与之,是得所求也。又凡所求者可得也,虽然,固不可非理枉道以随于上,苟取爱说以遂所求,如此乃小人邪谄趋利之为也,故云“利居贞”。自处于正,则所谓有求而必得者,乃正事,君子之随也。

集说虞氏翻曰:阴随阳,三之上无应,上系于四,失初小子,故“系丈夫,失小子”。ARTX.CN

王氏弼曰:虽体下卦,二己据初,将何所附?故舍初系四,志在丈夫。四俱无应,亦欲于己随之,则得其所求矣,故曰“随有求得”也。应非其正,以系于人,何可以妄?故“利居贞”也。初处己下,四处己上,故曰“系丈夫,失小子”。

陆氏希声曰:三非正而随,其义可尚者,以承阳为顺也。

九四,随有获,贞凶,有孚在道,以明,何咎。

本义九四以刚居上之下,与五同德,故其占随而有获。然势陵于五,故虽正而凶。

唯有孚在道而明,则上安而下从之,可以无咎也。占者当时之任,宜审此戒。

程传九四以阳刚之才,处臣位之极,若于“随有获”,则虽正亦凶。“有获”,谓得天下之心随于己。为臣之道当使恩威一出于上,众心皆随于君,若人心从己,危疑之道也,故“凶”。居此地者奈何?唯孚诚积于中,动为合于道,以明哲处之,则又“何咎”?古之人有行之者,伊尹、周公、孔明是也。皆德及于民而民随之,其得民之随,所以成其君之功,致其国之安,其至诚存乎中,是“有孚”也。其所施为无不中道,在道也。唯其明哲,故能如是,“以明”也。复伺过咎之有?是以下信而上不疑,位极而无逼上之嫌,势重而无专权之过,非圣人大贤则不能也。其次如唐之郭于仪,威震主而主不疑,亦由中有诚孚,而处无甚失也,非明哲能如是乎?集说虞氏翻曰:谓获三也。

王氏弼曰:处说之初,下据二阴,三求系己,不距则获,故曰“随有获”也。居于臣地,履非其位,以擅其民,失于臣道,故曰“贞凶”。虽违常义,心存公诚,著信在道,以明其功,“何咎”之有?徐氏几曰:六三九四,相比相从。三言有得者,得乎四也;四言“有获”者,获乎三也。

龚氏焕曰:《随》卦诸爻,皆以阴阳相随为义,三四皆无正应,相比而相随者也。

然六三上而从阳,理之正也,九四下为阴从,固守则凶。若心所孚信在于道焉,以明自处,“何咎”之有?案郭氏、徐氏、龚氏之说,皆与卦意、爻义相合,龚氏尤简明也。

九五,孚于嘉,吉。

本义阳刚中止,下应中正,是信于善也。占者如是,其古宜矣。

程传九五居尊得正而中实,是其中诚在于随善,其吉可知。“嘉”,善也。自人君至于庶人,随道之吉,唯在随善而已。下应二之正中,为随善之义。

集说杨氏万里曰:九五以阳刚居兑之中正,为一卦说随之主,此圣君至诚乐从天下之善者也,吉孰大焉?“孚”,诚也。“嘉”,善也。

工氏应麟曰:信君子者,治之原。随之九五曰“孚于嘉吉”。信小人者,乱之机。《兑》之九五曰“孚于剥有厉”。

上六,拘系之,乃从维之。王用亨于西山。

本义居《随》之极,随之固结而不可解者也。诚意之极,可通神明,故其占为“王用亨于西山”。”亨”亦当作祭享之享。自周而言,歧山在西。凡筮祭山川者得之,其诚意如是则吉也。

程传上六以柔顺而居《随》之极,极乎随者也。“拘系之”,谓随之极,如拘持縻系之。“乃从维之”,又从而维系之也。谓随之固结如此。“王用亨于西山”,《随》之极如是。昔者太王用此道亨于业于西山,太王避狄之难,去豳来岐,豳人老稚扶携以随之如归市。盖其人心之随,固结如此,用此故能亨盛其王业于西山。“西山”,岐山也。周之王业,盖兴于此。上居随极,固为太过,然在得民之随,与随善之固,如此乃为善也,施于他则过矣。

集说吕氏祖谦曰:“拘系”而不可解,《随》之极者也。如有客诗,言授之絷,以絷其马;白驹诗,絷之维之,以永今朝,正合此爻。

项氏安世曰:《大有》九三,“公用亨于天子”;《随》上六,“王用亨于西山”;《益》六二,“王用亨于帝”;《升》六四,“于用亨于岐山”,四爻句法皆同。古文“亨”即享字,今独益作享读者,俗师不识古字,独于享帝,不敢作亨帝也。

案卦之初刚,下于二柔,则九五之刚,亦下于上柔也。而诸儒说两爻义,皆不及此,故于九五“孚”“嘉”,以为应六二犹可,而于上六“拘系”,则说得全无根据矣。

总论王氏宗传曰:《随》之六爻,其半阴也,其半阳也。阳刚之才,则有所随而无所系,初九、九四、九五是也。故初之有渝,四之“有获”,五之“孚于嘉”,此有所随而无所系者也。以柔从之才,而当随之时,则均不兔于有所系,六二、六三、上六是也。故二则“系小子失丈夫”,三则“系丈夫失小子”,上则曰“拘系之”,此均不兔于有所系者也。

蛊.艮上.巽下程传《蛊序卦》;“以喜随人者必有事,故受之以蛊。”承二卦之义以为次也。

夫喜说以随干人者,必有事也,无事则何喜何随?《蛊》所以次《随》也。蛊,事也。

蛊非训事,蛊乃有事也,为卦山下有风,风在山下,遇山而回则物乱,是为《蛊》象。

蛊之义,坏乱也。在文为虫皿,皿之有虫,蛊坏之义。《左氏传》云:风落山,女惑男。

以长女下干少男,乱其情也,风遇山而回,物皆挠乱,是为有事之象,故云蛊者事也。

既蛊而治之,亦事也。以卦之象言之,所以成盎也。以卦之才言之,所以治蛊也。

蛊,元亨,利涉大川,先甲三日,后甲三日。

本义蛊,坏极而有事也。其卦艮刚居上,巽柔居下,上下不交,下卑巽而上苟止,故其卦为《蛊》。或曰,刚上柔下,谓卦变自《贲》来者;初上二下,自《井》来者;五上上下,自《既济》来者。兼之,亦刚上而柔下,皆所以为《蛊》也。蛊坏之极,乱当复治,故其占为“元亨”,而“利涉大川”。“甲”,日之始,事之端也。“先甲三日”,辛也,“后甲三日”,丁也。前事过中而将坏,则可自新以为后事之端,而不使至于大坏;后事方始而尚新,然更当致其丁宁之意,以监前事之失,而不使至于速坏,圣人之深戒也。

程传既蛊则有复治之理,自古治必因乱,乱则开治,理自然也。如卦之才以治蛊,则能致“元亨”也。蛊之大者,济时之艰难险阻也,故曰“利涉大川”。“甲”,数之首,集说马氏融曰:十日之中唯称甲者,甲为十日之首,蛊为造事之端,故举初而明事始也。

孔氏颖达曰:蛊者事也,有事营为则大得串通。有为之时,利在拯难,故“利涉大川”也。“甲”者,创制之令,既在有为之时,不可因仍旧令,故用创制之令以治于人。中国古籍全录

又曰:物既惑乱,终致损坏,当须有事,故《序卦》云:“蛊者,事也。”谓物蛊必有事,非谓训蛊为事:集氏曰:“先甲三日”,殷勤告戒;“后甲三日”,丁宁宣布。

案二体则阳卦居上,阴卦居下;六位则刚爻居上,柔爻居下。六十四卦中,亦唯此卦阴阳刚柔不相交,尊卑上下不相接,则隔绝而百弊生,万事堕矣,亦此卦名《蛊》之第一义也。坏极则有复通之理,但当弘济艰难,而不可扭于安,维始慎终,而不可轻于动,故以“利涉大川”“先甲”“后甲”为戒。

初六,干父之蛊,有子,考无咎,厉终吉。

本义“干”,如木之干,枝叶之所附而立者也。“蛊”者,前人已坏之绪,故诸爻皆有父母之象,子能干之,则饬治而振起矣。初六蛊未深而事易济,故其占为有子,则能治蛊,而考得“无咎”,然亦危矣。戒占者宜如是,又知危而能戒,则“终吉”也。

程传初六虽居最下,成卦由之,有主之义,居内在下而为主,子干父蛊也。子干父蛊之道,能堪其事,则为有子,而其考得无咎。不然,则为父之累,故必惕厉则得“终吉”也。处卑而尸尊事,自当兢畏,以六之才,虽能巽顺,体乃阴柔,在下无应而主于,非有能济之义,若以不克于而言,则其义甚小,故专言为子干蛊之道,必克济则不累其父,能厉则可以终吉,乃备见为子干蛊之大法也。

集说苏氏轼曰:器久不用而虫生之谓之蛊,人久宴溺而疾生之谓之蛊,天下久安无为而弊生之谓之蛊。蛊之灾,非一日之故也,必世而后见,故爻皆以父子言之。

故氏炳文曰:爻辞有以时位言者,有以才质言者,如《蛊》初六以阴在下,所应又柔,才不足以治蛊。以时言之,则为蛊之初,蛊犹末深,事犹《易》济,故其占为有子,则其考可“无咎”矣。然捐之蛊,则已危“厉”,不可以蛊未深而忽之也。故又戒占者知危而能戒,则“终吉”。

九二,干母之蛊,不可贞。

程传九二阳刚,为六五所应,是以阳刚之才,在下而干夫在上阴柔之事也,故取子干母蛊为义。以刚阳之臣,辅柔弱之君,义亦相近。二巽体而处柔,顺义为多,干母之盅之道也。夫子之于母,当以柔巽辅导之,使得于义,不顺而致败蛊,则子之罪也。

从容将顺,岂无道乎?以妇人言之,则阴柔可知。若伸己刚阳之道,遽然矫拂,则伤恩,所害大矣,亦安能入乎?在乎屈己下意,巽顺将承,使之身正身治而已,故曰“不可贞”。

谓不可贞固尽其刚直之道,如是乃中道也,又安能使之为甚高之事乎?若于柔弱之君,尽诚竭忠,致之于小道则可矣,又安能使之大有为乎?且以周公之圣辅成王,成王非甚柔弱也。然能使之为成王而已,守成不失道则可矣,固不能使之为羲黄尧舜之事也。二巽体而得中,是能巽顺而得中道,合不可贞之义,得干母蛊之道也。

集说苏氏轼曰:阴之为性,安无事而恶有为,是以为蛊之深,而干之尤难者。正之则伤爱,不正则伤义,以是为之难也。二以阳居阴,有刚之实,而无用刚之迹,可以免矣。

杨氏时曰:或曰卦以五为君位,而可以母言乎?曰:母者阴尊之称,如《晋》六二之称“王母”,《小过》六二之称“遇其妣”,皆谓六五也。

蒋氏悌生曰;九二以阳刚而承六五之阴柔,有母子之象,但戒以“不可贞”,则与干父小异。然以巽顺而得中道,亦善于蛊者也。中国古籍全录

杨氏启新曰:子干母蛊,易于专断而失于承顺,故戒以“不可贞”。

九三,干父之蛊,小有悔,无大咎。

本义过刚不中,故“小有悔”。巽体得正,故“无大咎”。

程传三以刚阳之才,居下之上,主干者也,子干父之蛊也,以阳处刚而不中,刚之过也。然而在巽体,虽刚过而不为无顺,顺事亲之本也。又居得正,故无大过。以刚阳之才,克干其事,虽以刚过,而有小小之悔,终无大过咎也。然有小悔,已非善事亲也。

集说赵氏汝楳曰:二三之刚,三有余于干;初四五之柔,四不足于干。重刚之才,易失于太过,则小悔固所宜也。然蛊由以亨,何“大咎”之有?胡氏炳文曰:干蛊之道,以刚柔相济为尚。初六六五,柔而居刚,九二刚而居柔,皆可干蛊,不然,与其为六四之过于柔而吝,不若九三之过于刚而悔,故曰“小有悔”。

若不足其过于刚,继之曰“无大昝”,犹幸其能刚也。

六四,裕父之蛊,往见吝。

本义以阴居阴,不能有为,宽裕以治蛊之象也。如是则蛊将日深,故“往”则“见吝”,戒占者不可如是也。

程传四以阴居阴,柔顺之才也。所处得正,故为宽裕以处其父事者也。夫柔顺之集说《朱子语类》云:此两爻说得悔吝二字最分明,九三有悔而无咎,由凶而趋吉也;六四虽目下无事,然却终吝,由吉而趋凶也。

刘氏弥邵曰:强以立事为干,怠而委事为裕。事弊而裕之,弊益甚矣。盖六四体艮之止而爻位俱柔,夫贞固足以干事,今止者怠,柔者懦,怠且懦,皆增益其蛊者也。持是以往,吝道也,安能治蛊耶?六五,干父之蛊,用誉。中国古籍全录

本义柔中居尊,而九二承之以德,以此干蛊,可致闻誉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五居尊位,以阴柔之质,当人君之干,而下应于九二,是能任刚阳之臣也。

虽能下应刚阳之贤而倚任之,然己实阴柔,故不能为创始开基之事,承其旧业则可矣,故为干父之蛊。夫创业垂统之事,非刚明之才,则不能。继世之君,虽柔弱之资,苟能任刚贤,则可以为善继而成令誉也。太甲成王,皆以臣而“用誉”者也。

集说赵氏汝楳曰:六五德位,适刚柔之中,用以干蛊,宜有休誉,“用誉”则《蛊》之亨可知。

熊氏良辅曰:诸爻称干蛊者,皆干前人已坏之事。六五至于“用誉”,则不特干其事之已坏,所谓立身扬名,使国人称愿曰,幸哉有子矣。

郑氏维岳曰:子有干蛊之名,则过归于亲,干蛊而亲不失于令名,是“用誉”以干之也,干蛊之最善者。

上九,不事王侯,高尚其事。

本义阳刚居上,在事之外,故为此象,而占与戒,皆在其中矣。

程传上九居蛊之终,无系应于下,处事之外,无所事之地也。以刚明之才,无应援而处无事之地,是贤人君子,不偶于时而高洁自守,不累于世务者也,故云“不事王侯,高尚其事”。古之人有行之者,伊尹、太公望之始,曾子、子思之徒是也。不屈道以徇时,既不得施设于天下,则自尊其身,尊高敦尚其事,守其志节而已。士之自高尚,亦非一道:有怀抱道德,不偶于时,而高洁自守者;有知止足之道,退而自保者;有量能度分,安于不求知者;有清介自守,不屑天下之事,独洁其身者。所处虽有得失小大之殊,皆自高尚其事者也。《象》所谓“志可则”者,进退合道者也。

集说石氏介曰;在卦之终,事成也。在卦之上而无所承,身退者也,在外卦而心不累于内,志之高者也。

胡氏炳文曰:初至五皆以蛊言,不言君臣而言父子,臣于君事,犹子于父事也。上九独以“不事王侯”言者,盖君臣以义合也。子于父母,有不可自诿于事之外,若王侯之事,君子有不可事者矣,是故对子之出处,在事之中。尽力以干焉而不为污,在事之外,洁身以退焉而不为僻。

临.坤上.兑下程传《临序卦》;“有事而后可大,故受之以临。临者,大也”。“蛊者,事也”。

有事则可大矣,故受之以临也。韩康伯云:可大之业,由事而生。二阳方长而盛大,故为《临》也。为卦泽上有地,泽上之地,岸也,与水相际,临近乎水,故为临。天下之物,密近相临者,莫若地与水,故地上有水则为比,泽上有地则为临也。临者,临民临事,凡所临皆是。在卦取自上临下,临民之义。

临,元亨,利贞,至于八月有凶。

本义临,进而陵逼于物也。二阳浸长以逼于阴,故为《临》,十二月之卦也。又其为卦,下兑说,上坤顺,九二以刚居中,上应六五,故占者大亨而利于正,然“至于八月”当“有凶”也。八月,谓自《复》卦一阳之月,至于《遯》卦二阴之月,阴长阳遯之时也。或曰:八月谓夏正八月,于卦为《观》,亦《临》之反对也,又因占而戒之。

程传以卦才言也,临之道,如卦之才,则大亨而正也。二阳方长于下,阳道向盛之时,圣人豫为之戒曰,阳虽方长,“至于八月”,则其道消矣,是“有凶”也。大率圣人为戒,必于方盛之时,方盛而虑衰,则可以防其满极,而图其永久。若既衰而后戒,则无及矣。自古天下安治,未有久而不乱者,盖不能戒于盛也。方其盛而不知戒,故狃安富则骄侈生,乐舒肆则纲纪坏,忘祸乱则寡孽萌,是以浸淫不知乱之至也。

集说张子曰:临言“有凶”者,易之于爻,变阳至二,便为之戒,未过中已戒,犹“履霜坚冰”之义。及《泰》之三,曰“无平不陂,无往不复”,过中之戒也。中国古籍全录

《朱子语类》:问:临不特上临下之谓临,凡进而逼近者,皆谓之临否?曰:然。

此是二阳自下而进上,则凡相逼近者,皆为《临》也。

程氏迥曰:阳极于九,而少阴生于八,阴之义配月;阴极于六,而少阳复于七,阳之义配日。

王氏应麟曰:临所谓八月,其说有三,一云自丑至申为《否》,一云自子至未为《遯》,一云自寅至酉为《观》,本义兼取《遯》、《观》二说。《复》所谓“七日”,其说有三,一谓卦气起《中孚》,六日七分之后为《复》;一谓过《坤》六位,至《复》为七日;一谓自五月《姤》一阴生,至十一月一阳生,《本义》取自《姤》至《复》之说。

胡氏炳文曰:诸家临字,训近训大,只见上临下,不见刚临柔之意。《本义》依如临深渊之临,谓进而迫于渊,此所谓临者,刚进而迫于柔也。盖《复》者,阴之极而阳初来也。《临》者,二阳皆来而迫于阴也。故复“亨”而临大“亨”,《复》不言“利贞”初九,咸临,贞吉。

本义卦唯二阳,遍临四阴,故二爻皆有“咸临”之象,初九刚而得正,故其占为“贞吉”。

程传“咸”,感也。阳长之时,感动于阴,四应于初,感之者也。比他卦相应尤重。四近君之位,初得正位,与四感应。是以正道为当位所信任,得行其志,获乎上而得行其正道,是以吉也。他卦初上爻不言得位失位,盖初终之义为重也。临则以初得位居正为重。凡言“贞吉”,有既正且吉者,有得正则吉者,有贞固守之则吉者,各随其事也。

集说李氏舜臣曰:山泽通气,故山上有泽,其卦为《咸》,而泽上有地,初二爻亦谓之咸者,阴阳之气相感也。

九二,咸临,吉,无不利。

本义刚得中而势上进,故其占“吉”而“无不利也”。中国古籍全录

程传二方阳长而渐盛,感动于六五中顺之君,其交之亲,故见信任,得行其志,所临吉而无不利也。吉者已然,如是故占也;无不利者,将然于所施为,无所不利也。中国古籍全录

集说蔡氏清曰:初九以刚得正而吉,九二以刚中而吉。刚中则贞无待于言也,刚中最易之所善。

六三,甘临,无攸利,既忧之,无咎。

本义阴柔不中正,而居下之上,为以甘说临人之象,其占固无所利。然能忧而改之,则“无咎”也。勉人迁善,为教深矣。中国古籍全录

程传三居下之上,临人者也。阴柔而说体,又处不中正,以甘说临人者也。在上而以甘说临下,失德之甚,无所利也。兑性既说,又乘二阳之上,阳方长而上进,故不安而益甘。既知危惧而忧之,若能持谦守正,至诚以自处,则“无咎”也。邪说由己,能忧而改之,复何咎乎?集说苏氏轼曰:乐而受之谓之甘。

胡氏炳文曰:彖唯取刚临柔,爻则初二外,皆上临下。三兑体在二阳之上,为以甘说临人之象。《节》九五以中正为甘,则吉;此以不中不正为甘,故“无攸利”。忧者说之反,能忧而改,则“无咎”矣。ARTX.CN

案《临》卦本取势之盛大为义,因其势之盛大,又欲其德业之盛大,是此卦彖爻之意也。初二以德感人,故曰“咸”。以德感人者,盖以盛大为忧,而未尝乐也。六三说主德不中正,以势为乐,故曰“甘临”。夫恣情于势位,则何利之有哉?然说极则有忧之理,既忧则知势位之非乐,而咎不长矣。此爻与节三“不节之嗟”正相似,皆兑体也。

本义处得其位,下应初九,相临之至,宜“无咎”者也。

程传四居上之下,与下体相比,是切临于下,临之至也。临道尚近,放以比为至。

四居正位,而下应于刚阳之初,处近君之位,守正而任贤,以亲临于下,是以“无咎”,所处当也。

集说王氏宗传曰:四以上临下,其与下体最相亲,故曰“至临”。以言上下二体,莫亲于此也。

六五,知临,大君之宜,吉。

本义以柔居中,下应九二,不自用而任人,乃知之事,而“大君之宜”,吉之道也。

程传五以柔中顺体居尊位,而下应于二刚中之臣,是能倚任于二,不劳而治,以知临下者也。夫以一人之身,临乎天下之广,若区区自任,岂能周于万事?故自任其知者,适足为不知。唯能取天下之善,任天下之聪明,则无所不周。是不自任其知,则其知大矣。五顺应于九二刚中之贤,任之以临下,乃己以明知临天下,大君之所宜也,其吉可知。

集说王氏申子曰:《中庸》曰:“唯天下至圣,为能聪明睿知,足以有临也。故知临为“大君之宜”。六五以柔中之德,任九二刚中之贤,不自用其知,而兼众知,为知之大,是宜为君而获吉也。

胡氏炳文曰:《临》是以己临人,五虚中,下应九二,不任己而任人,所以为知,所以为“大君之宜”。

上六,敦临,吉,无咎。

本义居卦之上,处临之终,敦厚于临,“吉”而“无咎”之道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上六坤之极,顺之至也,而居临之终,敦厚于临也。与初二虽非正应,然大率阴求于阳,又其至顺,故志在从乎二阳,尊而应卑,高而从下,尊贤取善,敦厚之至也,故曰“敦临”,所以“吉”而“无咎”。阴柔在上,非能临者,宜有咎也,以其敦厚于顺刚,是以吉而无咎。六居临之终而不取极义,临无过极,故止为厚义,上五位之地,止以在上言。

集说《朱子语类》云:上六敦临,自是积累至极处,有敦笃之义。《艮》上九亦谓之“敦艮”。《复》上六爻不好了,所以只于五爻谓之“敦复”。

杨氏启新曰:处临之终,有厚道焉,教思无穷,容保无疆者也。如是则德厚而物无不载,道久而化无不成。

观.巽上程传《观序卦》:“临者大也,物大然后可观,故受之以观。”《观》所以次《临》也。凡观视于物则为观。为观于下则为观。如楼观谓之观者,为观于下也。人君上观天道,下观民俗,则为观。修德行政,为民瞻仰,则为观。风行地上,遍触万类,周观之象也。二阳在上,四阴在下,阳刚居尊,为群下所观仰,观之义也。在诸爻则唯取观见,随时为义也。

观,盥而不荐,有孚颙若。

本义“观”者,有以示人,而为人所仰也。九五居上,四阴仰之,又内顺外巽,而九五以中正示天下,所以为观。“盥”,将祭而洁手也。“荐”,奉酒食以祭也。“颐然”,尊严之貌。言致其洁清而不轻自用,则其孚信在中,而颙然可仰。戒占者宜如是也。或曰:“有孚颙若”,谓在下之人,信而仰之也。此卦四阴长而二阳消,正为八月之卦,而名卦系辞,更取它义,亦扶阳抑阴之意。

程传子闻之胡翼之先生曰:君子居上,为天下之表仪,必极其庄敬,则下观仰而化也。故为天下之观,当如宗庙之祭,始盥之时,不可如既荐之后,则下民尽其至诚,颙然瞻仰之矣。“盥”,谓祭祀之始,盥手酌郁鬯于地,求神之时也。“荐”,为献腥献熟之时也。盥者事之始,人心方尽其精诚,严肃之至也。至既荐之后,礼数繁缛,则人心散,而精一不若始盥之时矣。居上者,正其表仪以为下民之观,当庄严如始盥之初,勿使诚意少散,如既荐之后,则天下之人莫不尽其孚诚,颙然瞻仰之矣。颙,仰望也。

集说《朱子语类》云:自上示下曰观,自下观上曰观,故卦名之观去声,而六爻之观皆平声。

或问:伊川以为灌鬯之初,诚意犹存,至荐羞之后,精意懈怠。《本义》以为致其洁清而不轻自用,其义不同。曰:盥只是浣手,不是灌鬯。伊川承先儒之误。若云荐羞之后,诚意懈怠,则先王祭祀,只是灌鬯之初,犹有诚意,及存羞之后,皆不成礼矣。

问:若尔,则是圣人在上,视听言动,皆当为天下法,而不敢轻,亦犹祭祀之时,致其洁清而不敢轻用否?曰:然。

又云:祭祀无不荐者,此是假设来说,荐是用事了,盥是未用事之初。云不荐者,言常持得这诚敬,如盥之意常在。若荐则是用出,用出则才毕便过了,无复有初意矣。

问:“有孚颙若”。承上文“盥而不荐”,盖致其洁清而不轻自用,则孚信在中而颙然可仰;一说下之人信而仰之,二说孰长?曰:从后说,则合得彖辞下观而化之义。问:前说似好。曰:当以彖辞为定。

冯氏椅曰:卦叠艮之画,有门阙重复之象,故取象于《观》。

龚氏焕曰:《易》之名卦,以阳为主。在阳长之卦,固主于阳而言。在阴长之卦,亦主于阳而言。主于阳而盲者,所以扶阳也。此四阴之卦,不曰小壮而曰《观》也,四阳之卦,有曰《大过》;四阴之卦,有曰《小过》者何?阴可以言过,而不可以言壮也。

然《大过》之四阳,过而居中;《小过》之四阴,过而居外,亦崇阳抑阴之意。

蔡氏清曰:平庵项氏云:此但以“盥而不荐”,象恭己无为耳。愚谓恭己二字则说得,无为二字难通。无为者,圣人德盛而民自化,不待有所为,非不轻自用意也,无为岂可用心乎?虽尧舜亦不能自期于无为。至于神道设教而天下服,则是观之极致,圣人之能事,是则所谓无为者。

林氏希元曰:盥将以荐,岂有不荐之理?曰,“盥而不荐”,特以明敬常在之意耳。

盥而不荐,就祭祀上说,则“有孚颙若”,亦是就祭祀上说,为观之意,则在言表。

初六,童观,小人无咎,君子吝。

本义卦以观示为义,据九五为主也。爻以观瞻为义,皆观乎九五也。初六阴柔在下,不能远见,“童观”之象,小人之道,君子之羞也。故其占在小人则“无咎”,君子得之,则可羞矣。

程传六以阴柔之质,居远于阳,是以观见者浅近,如童稚然,故曰“童观”。阳刚中正在上,圣贤之君也,近之则见其道德之盛,所观深远,初乃远之,所见不明,如童蒙之观也。小人,下民也,所见昏浅,不能识君子之道,乃常分也,不是谓之过咎,若君子而如是,则可鄙吝也。

集说王氏弼曰:《观》之为义,以所见为美者也,故以近尊为尚,远之为“吝”。

六二,窥观,利女贞。

本义阴柔居内而观乎外,窥观之象,女子之正也,故其占如此。丈夫得之,则非所利矣。

程传二应于五,观于五也,五刚阳中正之道,非二阴暗柔弱所能观见也,故但如窥觇之观耳。窥觇之观,虽少见而不能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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