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政府对全国各地的屯田岁赋亦分为存留与起运两大部分,其消费用途大致和明朝相同,只是存留粮银主要用于屯丁消费而已。据清〔雍正〕《陕西通志》载,清西安府屯田岁赋起运本色粮七万三千一百七十七石,暂留屯丁充食粮六千九百七十二石,起运比存留粮多出十倍有余;起运银二千九百八十九两四钱,暂留屯丁充食银七百三十二两,起运比存留银多出三倍有余。
清政府对全国各地的屯田岁赋亦分为存留与起运两大部分,其消费用途大致和明朝相同,只是存留粮银主要用于屯丁消费而已。据清〔雍正〕《陕西通志》载,清西安府屯田岁赋起运本色粮七万三千一百七十七石,暂留屯丁充食粮六千九百七十二石,起运比存留粮多出十倍有余;起运银二千九百八十九两四钱,暂留屯丁充食银七百三十二两,起运比存留银多出三倍有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