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朝前期民田岁赋仍沿袭唐宋时期的两税法,分夏秋两次征收,夏季所征夏税,限当年七月纳完;秋季所征秋粮,限当年十一月交清。有明一代,田赋两税均以征收米(皮谷)麦为主,称为“本色”。此外还有折成布帛、棉花绒和丝绵等其他东西征收的,称“折色”。夏秋两税以外,明代农民还要承担另一项赋税——草料,其中草指谷草,料有黄豆、黑豆,都是供官府和军队饲养牲畜战马的。明前期还曾多次以钱钞、金银等折纳田赋,但这种货币田赋所占比重甚少。自从万历九年(1581年)实行一条鞭法后,田赋征银的比重才逐渐增多。据明〔嘉靖〕《陕西通志》载,明世宗嘉靖年间,西安府的夏税麦粮共约三十三万九千八百八十六石,平均每亩税粮约为四升;秋税米粮约四十五万九千九百六十六石,平均每亩税粮约为一斗二升。此外,草五十七万四千五百五十束,绢六千七千七十三匹,布十一万六千零六十匹,丝绵一百六十一斤,棉花一万五千四百三十一斤。明神宗万历九年(1581年)以后,西安府的原额赋粮折银共四十九万一千八百零四两,实岁征四十七万一千一百二十一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