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社会政府对受灾地区实行缓征赋税徭役的社会赈济措施之一。乾隆五十七年(1792年),西安府成宁、蓝田等县因旱灾歉收,清政府缓征当年赋税钱粮;嘉庆五年,又缓征西安府咸阳、咸宁等六十四州县所欠地丁盐课;次年,又缓征咸宁等遇旱州县所欠地丁正耗及盐课、常平仓、社仓税粮等。
古代社会政府对受灾地区实行缓征赋税徭役的社会赈济措施之一。乾隆五十七年(1792年),西安府成宁、蓝田等县因旱灾歉收,清政府缓征当年赋税钱粮;嘉庆五年,又缓征西安府咸阳、咸宁等六十四州县所欠地丁盐课;次年,又缓征咸宁等遇旱州县所欠地丁正耗及盐课、常平仓、社仓税粮等。